★个人学历:
1984年-1987年,在中山大学外语系学习英语;
1990年-1992年,在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学习法律;
2002年-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研究生班学习民商法。
★个人经历:
1973年11月,广州市第95中学高中毕业;
1973年11月至1976年2月,在珠海市斗门县平沙农场工作;
1976年2月至1984年9月,在广州市黄埔长岛船厂任教育科干事,保卫科干事。
1984年9月至1992年9月,在广州市司法局人事处任主任科员,代表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国各大院校或其他对口单位法律专业人才的物色、考察、引进、培养工作,为广州市律师、公证和法制建设工作的拓展接收了一批法律界的精英人才。
1992年9月至1995年10月,在广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广州市金融海商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任主任助理。
1995年10月至今,在中国实行律师体制改革的初期,辞去公职后在广州市组建了个人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纵横律师事务所(该律师所自2001年起更名为现名,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并任该所副主任、主任。
★社会经历
本律师在从事本职工作之余,非常重视行业协会的工作,挤出许多时间投入到广州市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各类法律专业座谈会,旗帜鲜明,意见中肯,坚持原则,为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为广州广大律师的利益,尽自己的一分力。
本律师曾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惩戒委员会委员,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中共广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党委委员。2001年-2002年度荣获广州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满意的律师”的荣誉称号。2003年度被中共广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评为优秀党员。
2000年-2003年,参与了广州市律师协会组织的考察交流团,先后赴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及香港、澳门地区,与国外、境外的律师同行开展广泛的业务交流和学术研讨,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律师业务拓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业务经历
本律师有较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各大政法学院或其他院校的法学专家联系甚密,对律师行业的各类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更有独到之处。
在近20年的司法实践中,本律师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将法学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融汇贯通。从事律师职业工作以来,先后为国内外诸多客户,如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粤海集团、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南湖旅游度假区、广州陈李济药厂、广州羊城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中国汽车贸易公司、中国机电设备公司、广东华侨房产公司、广州羊城房地产公司、广州市白云房地产公司、广州市白云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广州市外经贸易公司、广州市公物拍卖行、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香港广南集团、志成公司、诚华公司、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广州市宝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中衡报关有限公司、广州市裕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百家企事业单位、团体担任过法律顾问,或曾代理过法律事务。为企业依法开展深层次的经营活动出谋划策,保驾护航。
在非诉讼业务方面,曾参与过广东省惠河高速公路公司为国际融资举行的项目谈判;为南方面粉厂首批股份制改组和粤电力股票上市提供过专业的法律意见;就公司股权变更、收购并购、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商标和专利代理,建设项目投资及融资代理事项为客户提供专业性的律师意见。
在争创国际化大都市的进程中,广州市加大了市政建设投资规模,其中有不少是数亿元的市政投资项目。本律师借助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平台,参与了包括广州市国际会展中心、广州市大学城、广州市广园快速路、广州市珠江新城、广州市供水和排污系统,以及一些公益性建设项目等市政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就市政项目的招投标合同、施工合同、结算书中的部分法律条文以及疑难复杂问题提供律师的专业性法律意见,为施工单位与政府主管市政建设投资部门之间在工程结算问题上搭建了良好的沟通桥梁,为广州市政府把好纳税人“钱袋子”的关,起到了律师的参谋作用。
在经济、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业务中,本律师对各类债权的具体实现有深入的见识和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方式;并籍丰富的实践经验,历年来通过各种有效的法律途径为客户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的标的额过百亿元。
在刑事业务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本律师特有的辩护技巧和敏锐的观察力,结合丰富的刑事法律知识,为委托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曾为数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成功的辩护,帮助他们洗脱了罪名、恢复了自由。尤其是在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孙志刚被伤害致死案件、以及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的药品“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数名患者中毒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这类公众社会给予极大关注的敏感性案件,本律师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依法履行律师的职责,仗义执言,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的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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