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本所律师的办案素质,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督促办案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照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一、本所律师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就当事人对本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进行客观评价的权利与义务,应当以必备条款加注的方式,向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
二、在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以必备条款加注的方式,向委托人履行公开投诉电话的告知义务。
三、收案时经办律师应当自觉填写收案登记表,由本所设定专人管理案件受理前的审查工作,确保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所律师业务许可范围,避免出现客户利益冲突的现象。
四、坚持统一接受委托,统一编排合同号,统一财务收费,统一开具收费发票。杜绝私下收案,私下收费。
五、按照"五公开"的要求,做到"五上墙":即将本所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投诉电话、三证、执业律师的姓名、照片及执业证号五项内容上墙公示。
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换,确保公示内容的准确性。
六、本所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将具体实施的办案事项如实地记载在《律师工作日志》中,以备本所或主管部门对律师服务的跟踪检查。
七、在结案后,本所律师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原件材料及时送达给委托人,并在送达的同时征求委托人对律师工作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送达回证应当作为律师结案的文件之一。
八、对委托人提出的投诉或表扬,由本所行政管理人员统一接受,进行登记和跟踪,及时呈报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副主任审阅(主任、副主任均出差时,应指定专人负责)。
对于口头投诉的,应当及时进行解释并解决。书面投诉的,一般在5日内给予口头答复,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解释或协商后仍未能解决的,应当告知可以通过主管机关、律师协会寻求帮助。
九、对于当事人的投诉,原则上由主任与副主任商议后处理;但主任与副主任的处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商议。
十、受到投诉的聘用律师,经查证后投诉成立的,以及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并对本所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经合伙人通过后将作出提前解聘或者下一年度不再续聘的处理。
本制度制定后即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