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所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律师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规定,依照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本着总结经验,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原则,制定本考核制度:
本所每年都应当将当年度的内部管理、业务开拓、工作进展、制度执行、教育培训、团队合作、服务质量、案件承办、档案装订、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自我检查、自我考核:
一、检查本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二、结合工作计划的实践经验,对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研讨或者进行必要的修订;
三、公布本所的年度财务状况,接受合伙人以及执业律师的质循;
四、公布本所业务开展情况,对业务的重点和新特点、经验进行交流;
五、公布本所律师在遵守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执行律师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受到投诉后的查处情况;
六、预听取本所人员就如何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合作意识、促进业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七、每位员工都应提交个人年度工作小结,并在全体人员会议上进行自我剖析,在互帮互助的基础上达到总结提高的目的;
八、通过年度财务结算报告,并正式进行个人财务核算;
九、通报本所工作人员的年度考评结果,表彰先进;
十、通过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和通报聘用律师和行政人员的续聘结果。
十二、本制度经修订并公布后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