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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本所律师的监督和惩戒管理工作,严肃执业纪律,培养职业道德,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依照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本着严格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的监督和惩戒工作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应当加强自律性的自我教育,自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协会、以及本所组织的律师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二、本所将对受聘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经常性教育,并对受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于拒不接受本所的管理、拒不遵守本所的管理制度的受聘律师,本所将根据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
     四、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不按章程、制度办事,给本所的管理和发展带来不良影响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教育,警告或解聘等处分。
     五、本所根据法律的规定,实行有限约定的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即律师的执业行为所产生的过错责任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所对造成过错的律师有无限追索赔偿的权利。
     六、本所设立客户服务部,负责对外接受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的投诉,在核实代理关系并统一登记后交本所主任、常务副主任处理。严重影响本所声誉的投诉案件,由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具体的处分方式。
     七、对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可转交司法机关直接查处,实施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被投诉的律师应当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投诉问题或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的调查活动,本所也将在案件受理、收费、工作流程、档案资料等方面给予最大的协助。
     九、本所对律师的监督和惩戒,并给予相应的处分,都将依据《律师法》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十、本制度自修订并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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