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及对律师执业行为在社会上的透明度,本所将完善律师执业公示制度,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本所同意,律师可以以下列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宣传活动:
1、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发布广告;
2、利用新闻报道形式进行宣传;
3、印发简介、名片、以及其他具有广告宣传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者视听资料;
4、对客户或者公众进行口头宣传;
5、其他合适的业务推广宣传形式。
律师对个人业务推广的书面资料,在对外宣传前应交本所审定。
第三条 执业律师不得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宣传活动:
1、通过户外灯箱、户外拉挂横幅或在移动交通工具进行推广宣传;
2、在公众聚集场合派发宣传单、册招揽业务;
3、在餐饮、娱乐等不适合的场所设置广告标牌;
4、明示或暗示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与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关系密切。
第四条 本所应将由司法厅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税务机关核发的的《税务登记证》、物价局颁布的《律师收费标准》、广州市律师工作监督投诉电话摆放在办公室显眼处。
第五条 律师名片上必须编印以下内容:本人姓名、身份、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执业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其他内容不得编印上名片。
1、本人身份必须编印“律师”两字,但可载明在执业律师事务所中担任的职务。
2、本人在律师协会担任的职务,不得编印在包含有本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片上。
3、律师助理和本所工作人员不得编印有“律师”两字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片上。
第六条 在合同中应列明本所公开的投诉监督电话,以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第七条 本所律师如有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本制度第五、六条的,本所对其予以下列处分:
1、责令改正;
2、警告;
3、向当事人道歉并将超标收费部分退还给当事人。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