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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代理敏感案件执业纪律的通知》,积极配合做好重大案件的处理工作,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环境,结合本所业务实践中积累的经验,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案律师应充分认识此类案件的敏感性,保持足够的谨慎和清醒,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个人利益和行业利益以及全局利益的关系,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不得为有关人员非法聚集或上访提供场所。不得策划、参与当事人的非法集会、请愿和上访等活动,不得以任何不负责任的语言诱导当事人进行一切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活动。
     二、本所律师在遇到涉及此类敏感案件时,不论是否接办案件,均应及时向所主任、副主任汇报案件的介入情况,在正式接受代理前,不得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本人得名义出具任何咨询解答意见,或法律意见书。
     三、律师在决定接办敏感案件前,应当向本所主任、副主任如实陈述案情和争议焦点,未经主任、副主任批准的,不得擅自作出接办案件的承诺。
     四、接办10人以上的案件或其他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这类案件,在本所出具合同时,文员先审批,后报告给本所主任或合伙人。经本所主任批准,才能出具正式合同。在出具正式合同后五天内及时书写正式报告上报给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五、律师在提供法律意见的过程中,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着眼于消除隔阂,化解矛盾,进行正面解释,引导当事人尽可能通过协商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教育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过激的、不利于解决矛盾的方式激化矛盾,如发现当事人有偏激行为,须及时上报。
     六、在没有法律结论前,律师应尽可能谢绝新闻媒体的采访。严禁将敏感案件的不确定材料向外界透露,或提供不实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坚决杜绝挑拨、教唆当事人上访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
     七、律师在承办敏感案件过程中,除向主任、副主任汇报外,对把握不准,或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本所《重大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的规定提交集体讨论。
     八、律师在办案期间,对于获悉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主动与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及时反馈给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以上规定自二OO五年四月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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