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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了促进及规范本所非诉讼见证业务,特制定本指引。
     二、从事见证业务的一般程序。
     1、详细听取双方当事人介绍需办的事务,并确定收费价格。
     2、审阅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且被见证双方均须在各自所提供的材料上签字认可。
     3、详细做好谈话笔录,且被见证双方需在笔录上签字认可。(笔录包括内容:①双方请律师见证的共同意向;②见证何事;③对见证另一方提供材料认可,尤其是产权证明材料及委托书的委托事项;④告知被见证事项仍需办理的有关手续。)
     4、如被见证的一方是港澳台或海外居住的人士,委托他人售房并代收取房款的,应要求受委托人签署对若发生纠纷须退房款一事负连带清偿责任的承诺书存档为妥。
     5、起草见证书交由打字员打印及编号。
     6、见证材料送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批阅后,见证书交由专人负责盖章。
     7、被见证双方的全部签名均须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名,不能代签。
     8、送达回证须被见证双方各自签收,若代领,代领方需出具委托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9、见证全部材料必须归档。
     10、备存一份与发出给被见证人相同的见证书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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