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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提高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和律师助理的法律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工作守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所各合伙人、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从事法律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律师代理各类案件,不论争执标的大小、收费多少,都应同等对待,提供同等的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条  律师办理案件时,特别是对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写出小结,以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五条  各合伙人对各律师的法律工作质量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对法律工作质量不合格的律师有权提出批评与建议,该律师应按照建议予以改正,否则由律师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合伙人意见有异议的,律师可提交每月集体会议讨论,出集体会议作出决定性意见。
    第七条  各合伙人法律工作质量由各合伙人之间相互监督,合伙人工作质量问题应提交合伙人会议进行讨论,由本所主任作出决定性意见。
第八条  本所统一制定的委托合同中,已在特别提示条款提示委托人对本所律师的服务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如有委托人对本所律师有投诉,直接跟本所客户服务部或主任联系。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律师工作质量反馈不满,应在意见本中记录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反馈意见,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经核实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没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该律师给予批准教育,该律师应根据批评意见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律师事务所合伙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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