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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本所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律师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规定,依照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本着严格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统一收案和收费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在执业活动中做到杜绝私自收案、私自收费、包揽诉讼等违法违纪行为。做到“五统一”,即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统一与委托人进行结算,统一管理各类法律文书,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
      二、律师的业务范围以及收费标准应当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确定收费数目时,应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并解释收费的依据和理由。律师不得以明显低于通常收费标准争揽案件。
      三、律师费应当由本所财务部统一收取,并即时向委托人开具经税务机关核发的正式发票,所收的费用应当统一入帐。律师不得以本人名义向委托人收费,不得向委托人开具收款收条。
      四、律师办案时若遇到先开收费发票,后收取代理费用的,经办律师应先办理发票的领用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财务人员交回应收款项。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出纳员作出书面说明。
      五、如采取按时收费的方式,律师应当在所委托的工作完成以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委托人发出收费通知。该项收费可根据律师工作的具体情况分段计算。收费通知必须足以说明与之相关的法律事务已完成,或已完成的进度,以及所花费的时间。
      六、律师在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确因需要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实际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内交通费和广州市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费;
      3、委托人要求的专家论证费;
      4、翻译、复印、资料、长途通讯等费用;
      5、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本条规定的费用,原则上由本所财务部预收,案件承办律师借支后办理核销手续,案件办结后由本所与当事人统一结算。
      七、律师有正当理由终止委托事项的,应当向将终止的理由以及与委托人商议的结果本所提交书面报告。本所有权收取委托事项已完成部分的费用,而无论委托人是否已预付该项费用。
      八、律师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当与委托人达成终止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的约定退还相应的律师费。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经办律师负责赔偿,本所承担连带责任。
      九、律师因自已的过错导致委托人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当向委托人退还已收的律师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经办律师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过错责任向委托人赔偿。
      十、委托人有正当理由终止委托代理的,但案件承办律师已经完成部分工作的,本所有权收取委托事项已完成部分的费用,而无论委托人是否已预付该项费用。
      十一、委托人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的,本所按照合同约定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已完成的代理工作应收取的律师费大于委托人预交费用的,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追索差额部分的律师费。
      十二、本所律师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承担因弥补律协统一保险保额的保费。本所为此垫付款项的,承办律师还应承担返还责任。
      十三、因个人原因造成本所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本所将根据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解聘处理。
      本制度修订后自公布之日起即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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