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有关律师工作纪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2、禁止向执法机关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3、保守国家机密和执行职务中知悉的秘密。
4、从业清廉、克已奉公,不以职谋私,收受当事人额外报酬,更不能索要财物。
5、认真办案,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禁止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当事人不正当的利益,禁止携带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会见在押被告人,为其捎带钱物,传递案情信息。
7、禁止指使、引诱当事人或其他人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等。
8、尊重法庭组成人员,按时出庭参加诉讼。
9、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准律师个人收案收费。
10、公平竞争、不能侮辱、贬损其他律师或利用不正当手段招来业务。
以上规定,本所律师工作人员须一律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