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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本所律师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介绍信由本所指定专人保管,经所主任同意后才能签发。特殊情况可先签发后报所主任审核。
      二、介绍信正文要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并注明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为五天,特殊情况经所主任同意后酌情延长。
      三、开出的介绍信应做到存根与正文完全相符,同行人为一人以上的应写上同行的姓名。存根栏内容除与正文相符外,还应注明本所的收案号。
      四、严禁签发空白介绍信,若遇律师到外地出差办案的特殊情况,经所主任的特别批准,并注明“正文空白”后方可开出一至二张。使用人出差回所后,应及时在原空白介绍信的存根栏注明实际使用的单位。如未使用应及时缴销。
      五、介绍信保管人或使用人如有违反本规定,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本规定自本所成立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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