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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为加强本所行政工作和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降低合伙所在公章使用上的风险,结合本所以往已制定的公章使用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本所公章是本所对外开展行政业务和律师业务活动的唯一标志。公章的正确使用是既关系到本所的形象及声誉又关系到本所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所全体人员均应自觉地维护本所公章的正确使用。
      二、本所公章的使用范围。
      1、律师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所需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法律顾问协议书、律师事务所函;
      2、律师办案时所需出具的介绍信及会见在押被告专用介绍信,取保侯审申请书,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3、律师办案时对外出具的律师函、法律意见书、辩护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
      4、本所对外签订的场地租用、订购书籍等各类与本所有关的合同、协议;
      5、本所委托人员外出以所名义开展联系工作出具的介绍信;
      6、本所上报引进人才计划以及与本所发展有关的请示、报告、推荐函、总结等相关函件;
       7、本所对外出具的财务、税务、业务、社保等各类业务报表。
      三、公章使用方式。
      1、使用范围1-3项,属固定格式的委托合同、顾问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律师所函由本所先行盖章后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人登记后领用。严禁使用空的委托合同、顾问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律师所函应以本所收到代理费后凭案号并填写内容后发出。
      2、各类固定格式的介绍信、申请书由本所先行盖章后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人需如实填写全部内容并经保管人审核后发出。严禁使用空的介绍信。
      3、律师对外出具的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需经本所主任、副主任审核把关后出具。
      4、属使用范围4-7项的应事先经本所主任、副主任审核把关后方可加盖公章并可使用。
      四、公章的保管。
      本所公章由所主任、副主任负责保管并依照本规定严格执行。所主任、副主任均因事出差时,应委托其他合伙人负责保管及依本规定使用公章。
      五、凡属本所的人员,均应加强自律性和自觉性并严格遵守本规定,严禁超出本规定公章使用范围而使用公章,不得以任何方式欺诈性地使用公章及恶意损害本所的声誉及损害合伙人的利益。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该使用人个人承担。
       六、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本所合伙人均有同等的监督权,凡有违反本规定的现象,应及时纠正。
       七、本规定自二OO一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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