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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律师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市属律师事务所实行执业管理注册费定额收取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度本规定:
      一、兼职、特邀律师应当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前提下开展各项律师业务工作,不得损害本所的声誉,不得跨所办案,否则视情节按律师惩戒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兼职、特邀律师每年办理各类案件不得少于六件,并应确保办案质量。
      三、兼职、特邀律师的提成比例为:个人律师费收入的50%。
      四、兼职、特邀律师的年律师费收入在扣除本人提成以及应缴纳的税费后的积累部分如不足缴纳本人的管理注册费,需自行补足差额部分款项,本所方可为其办理下一年度的年审注册手续。否则,本所将不再续聘。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如因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本所将另行制定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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