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律师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实行权利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形式的律师执业机构。依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以及本所的合伙章程,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制度:
一、本所实行民主议事、集体决策的管理方式,各合伙律师在本所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合伙人在律师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质询权,可自由地表达个人的意见。
三、对于合伙人会议上意见不统一的事项,需要通过表决方式作出合伙人决议的,每位合伙人均享有一票表决权。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通过原则。
四、凡涉及本所的发展、规划、开拓、合伙人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合并、解散等重大事项,均应以有效的合伙人决议为准。各合伙人、聘用律师、或者其他聘用人员均应当承认和自觉履行。
五、本所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负责执行合伙人决议,代表本所行使日常事务的管理权;其他合伙人对外均可以以本所副主任名义开展业务工作。
六、本所的财务管理实行“一支笔”的专人管理方式,由本所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承担该项职责。其他合伙人对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的财务管理权拥有平等的监督权。
七、本所定期每半年召开一次合伙人会议,对本所的各事项进行通报,或研究、制定新规则,并按照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的合伙人会议纪要执行。
八、本所合伙人两人以上联名提出要求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的议题时,应当启动本议事机制,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九、本所的主任、常务副主任实行推荐制和选举制相结合的发生产生,只要有两位合伙人联名提议的,即可启动主任或者副主任改选或者罢免机制。
十、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议事制度,对只需要合伙人多数同意即可通过的事项,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商议后,向全体合伙人提交书面的说明,并视情提供相应的参考依据,可以采取合伙人会签的方式形成合伙人决议。只要有过半数合伙人签字确认同意的,该决议视为有效决议,对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