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司法局穗司发(97)104号《广州市合伙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文件的精神,结合本所成立以来财务制度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立财务室,财务室由本所主任、副主任、会计和出纳组成,具体负责本所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料,凭《会计证》上岗,财务人员的聘用和变更均应报经广州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同意。
三、会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在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五、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在更正、补充后方可入刚愎自用;对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的收支,不予办理;同时应作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六、财务人员应按国家财经制度及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三种主要账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簿。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的记账凭单记账,做到记账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各种账簿的记录,如需要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本所合伙人随时有权了解本所的财务管理情况及查阅有关的各种账簿。
七、财务人员应当按穗司发(97)104号文的规定进行各种相应的记账工作,严格按统一规定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并确保各种记账的准确、清晰。
八、财务人员应按规定制作本所的各类会计报告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收支情况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并依时上报有关部门。
九、财务人员应负责本所各种应缴税、费的工作,并依时缴纳。
十、财务人员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档案的保管工作。 十一、本管理制度及《会计员制度》、《出纳员制度》、《收款、请款和报销制度》一并自1998年4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