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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老年维权问题,大家都很清楚,老龄问题已成为我市不容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现在,老年人的数量越来越多了。据统计,到2006年12月31日止,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998258人。今年1月,我市老年人口已突破一百万。未来一段时间,我市老年人口将以每年4%左右的速度递增,到2010年,我市老年人口将达到113.62万人。
    随着老年人口总量和比重的快速增加,必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一是家庭和子女抚养老年人口的经济负担越来越重,赡养、房产、再婚等等问题的纠纷日益增多;二是老年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增加,对社会养老保障和社会医疗保障的要求更加迫切。因此,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求,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成了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去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于去年10月1日起施行。老年人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施行,有力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了我们做老龄工作的同志们有力的法律武器,对我们做好老龄工作非常有利。下面,就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讲讲老年维权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老年人有哪些权益需要维护。
    1.被赡养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也就是说,家庭成员应当赡养老年人。赡养应当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妥善安排住房,农村的赡养人为老年人耕种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等。
    我国自古就有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大多数家庭成员都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遗弃老年人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例如:周伯和王姨生有一女一子,女儿40多岁,儿子30多岁,还未成家。女儿出嫁后,周伯和王姨一直与儿子共同生活。近年来,周伯和王姨由于年老体弱,经常生病,一点微弱的退休金已难以支付日常所需的医疗费,而儿子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低微且不稳定,因此要求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以补贴他们支付治病的医疗费。但女儿和女婿却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认为赡养娘家老人是娘家子孙的事,与嫁出去的闺女不相干,所以拒付周伯和王姨的赡养费。老两口一气之下将女儿告上法庭。通过法官反复做工作,女儿虽然思想有所改变,同意尽点孝心。但又以自己生活困难、孩子在读高中为由,说拿不出钱,只能定期将二老接到家中,与其弟轮流照顾。照顾期间如果两老生病,可以支付医药费,除此不管。最后法官判决:不论女儿有何困难,因其二老年老体弱,在女儿家轮流居住行动不方便,所以,不支持女儿所说的轮流照顾二老的方式,判令女儿每月贴补父母赡养费100元。
    有些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以父或母再婚为由不赡养;有的以分家不公为由不赡养;有的以不照料孙辈为由不赡养。有的平时生活上愿意赡养,但一旦父母有病就不管。例如,一家餐馆来了一位老婆婆和他的两个儿子,儿子给她买了一碗馄饨,眨眼间就不见了踪影,留下年约七旬的老婆婆孤身呆坐了一天。老人说话语无伦次,精神不太正常。因无法与其沟通,店主只好打110电话反映情况。经查,老人患有精神疾病,几年来一直医不好,两个儿子觉得母亲是一种拖累,竟然将母亲遗弃街头。还有些人将老人送进医院后就不闻不问,还告诉医生:“不要再用药了,用了也是浪费钱。”
    子女赡养父母的问题,不是子女想不想、愿不愿的问题,而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论是男是女,都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还规定,赡养人除了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外,还应当履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现在城市中的老年人一般都有养老金,有一定生活来源,衣食无忧。但许多老年人最大的愿望就是子女常回家看看,与他们谈谈话,聊聊天,享受天伦之乐。但由于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竞争激烈,子女忙于上班工作,和老人谈心交流的时间越来越少,老年人孤独感越来越强,直接影响到他们晚年的生活质量,非常渴望得到子女生活上的护理和精神上的安慰。而现实中他们往往被视为累赘,无助地走向生命的终点。
    例如,高伯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一个是教师一个是工程师,经济收入都比较高,高伯本人也有较高的退休金。高伯老伴去世后,常常感到孤独,而儿子女儿认为自己忙于工作,逢年过节也经常不来看望父亲。高伯对儿女的表现非常不满,将儿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
    又如一位90岁的徐老太太,咬破手指按下一枚血手印,状告自己的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原来,她的儿子同在一个城市生活,却整整10年没有来看望过她。徐老太太的老伴去世后,儿子曾长期拖欠老人的赡养费,后经居委会出面调解,才勉强同意恢复赡养,由于心中不快,再也没有来看望过老母亲,赡养费也是通过邮局寄送。来人虽然得到了微薄的赡养费,却陷入深深的孤独中。有时打电话去,儿子却说:“不是已经给你钱了吗?还那么麻烦干什么?”
    所以,老人不仅有要求子女经济上赡养、生活上照料,还有要求子女精神上慰藉的权利。
    2.婚姻自由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但现实中,老年人的婚姻并不自由。离婚固然不容易,再婚则更难。婚后的生活常常受到子女的干预。例如,万伯丧偶数年后,与比自己小8岁的赵姨结为夫妻,双方子女却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两位老人被迫离婚。一年后,两人难耐寂寞,再次搬到一起同居。前几天南方电视台播出了一个案例,两位老人各自丧偶后登记了结婚,但双方子女都反对,他们虽然登记了结婚,但不能一起生活,每次妻子来看望丈夫,都遭到丈夫子女的反对,不让进家门。电视上播出的画面是:丈夫卧病在床,妻子来看望,丈夫前妻的女儿拼命把其后母往门外推。在众人的拦阻下,好不容易才进了屋,老太太哭着说:人家牛郎织女一年都可以见一次面,我们见面为什么那么难啊?躺在床上的老头子说:你去告吧!问:告谁啊?答:告丽萍(老头的女儿)!看着这一幕,真是令人非常不忍心。
    之所以出现老人再婚遭到子女反对,除了观念上的原因外,最主要的还是财产问题,子女担心父母的遗产会流入“他人”之手,所以百般阻挠。许多老人为了免除子女的后顾之忧,主动放弃再婚,或者选择非婚同居。有些子女害怕父母再婚,干脆出钱请保姆陪伴父母。有些老人也尝试用找保姆的方式给自己找个伴。于是,就出现了一种特殊的保姆,名之曰“伴侣保姆”。这些都是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得不到保障的结果。解决的办法,除了子女的观念需要改变之外,妥善处理好财产,可以使这方面的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例如做婚前财产公证等,约定双方婚前财产的归属,使子女放心,不致反对父母再婚。
    3.享有财产所有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据一个城市的统计,从1722人次的来访数据分析,老年人的住房问题占56.2%;财产问题13%;人身权问题6.3%;赡养权问题5.9%;婚姻问题5.4%。住房和财产两项相加,占69.2%。所以,住房、财产问题成为现在老年人遇到的最多的问题,而住房问题尤为突出。
    老年人房产纠纷主要表现在:产权被人更改、子女或亲属侵占老年人住房,未经老年人同意私自报入户口,动迁时老年人应得的补偿被挪用侵占,住房改善后老年人仍居住在条件低劣的旧房内等等。
    老年人住房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住房商品化、货币化后,成为当事人的继承、敛财的重要目标;老年人将产权让给了子女或晚辈,为的是减少以后的过户手续,或害怕以后子女要缴纳遗产税;为解决子女居住困难,让子女临时居住或暂作婚房,而入住后的子女再也不愿迁出,有的自己买了新房还继续占据老年人的住房;用不正当手段,擅自更改产权人及户主,擅自迁入户口;以照顾老人为名,迁入和占有老年人的住房;强行侵占老年人的动迁款、私自将老年人的动迁安置房划入自己的名下,强行与老年人并户以侵吞老年人的房产权,强行与老年人分户,仅给老年人少量的动迁款,使老年人无法购房等等。
    例如,老赵原来有一套单位分给他的三房一厅。后来,儿子、儿媳都从外地调回来,与老赵一起居住。房改时,已退休的老赵夫妇拿不出钱购买房屋,儿媳表示,我们交钱,财产转给他们。房子交接后不久,老伴去世。儿子、儿媳觉得老赵一个人住一间房太浪费,家庭矛盾不断出现。儿媳不仅常常给他脸色看,有时还站在楼道里破口大骂。今年春节,儿媳竟对他下令:“孙子要回来了,这间房让给他住,另一间让他当书房,你住阳台吧!”
    郭先生、林女士更不幸。他们的女儿、女婿出资购买了老人多年居住的住房。楼市房价飞涨后,女儿、女婿将自己的住房卖出后,一家三口强行住进了老人现在居住的房子。为了全部占有该住房,他们几年来经常与老人吵闹不休,去年更发展到暴力行为,郭老被女婿打得半边脸肿胀,左耳撕裂;老伴被女儿用开水浇在大腿上,二老经常以泪洗面,整天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
    老王已80多岁,老伴去世后,打算把房子租出去,自己用这笔钱在老年公寓安度晚年。此时,早已成家并在外居住的儿子来找老人商量:“为了照顾您,我们搬到家里来住吧。”想着和儿子在一起也有个照应,老王便答应了。儿子搬来不久,把户口也迁来了,进而把房屋的业主也改成了他的。过了不久,儿子对老人说:“您孙子要考大学,家里环境拥挤,不利于孩子学习,我们已经在郊区给您找了间房,150元一个月,房租我们出,那边空气好。”搬到了远离朋友、远离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的郊区后,老人才知道,儿子其实是把自己的房子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租了出去。
    因房子问题发生的纠纷,真是举不胜举。之所以发生这样的问题,是由于不少老年人认为自己的房子就应该留给儿女的,于是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占时一再退让;有些老年人本身对子女怀有很深的感情,对子女的侵占意图没有丝毫防范意识;甚至在身心已经受到极大伤害的老年人,碍于儿女的情面,始终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公道。总是希望用亲情来化解矛盾,幻想用忍让来满足贪欲,结果是使那些永远填不满胃口的儿女更加得寸进尺。
    房屋是老年人辛苦一生最后的财产,由于老年人对有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往往在亲情的背景下轻易地将房产赠送、转让给子女,或者默许他人取得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当木已成舟,一旦发生纠纷,就算诉诸法律,往往也很难解决。
我国普遍存在“养儿防老”的心理,这也是我国的国情和传统。但住房作为老年人生活的一个最基本的保障,老年人不应轻易放弃自己的房产权,去等待儿女们的“恩赐”。
    4.社会保障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老年人依法享有养老金和医疗待遇及其他待遇。城市中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对老年人的住房,在组织分配、调整、出售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新建或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办好各类老年学校,使老年人继续享受受教育的权利。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
    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优待和照顾等等。
    二、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问题是一个面广量大的社会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家家户户,关系到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安定等问题,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非常重要。我认为,要做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工作,应做好下面几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强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去年,市普法办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列入了普法内容,在全市组织学习宣传。我去年也应一些区、单位的邀请,宣讲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我认为,宣传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应只限于去年一年,而应当继续宣传贯彻。除了组织领导干部、做老龄工作的同志学习外,还应在社会上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泛宣传老年人享有的权利和家庭赡养与扶养老年人的义务。一方面要提高全社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重点加强对老年人自身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把法制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宣传形式上,除了讲座、上法制课等形式外,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作用,还可以搞一些各式各样的活动,用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学习这部重要的法律。
    2.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完善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这一目标。
    3.依法保护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扶养。家庭成员有责任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要切实保障老年人住房、财产、继承等合法权益。对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甚至虐待老年人的,要严肃批评教育直至依法追究责任。对尊老、敬老、助老、养老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奖励。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老年夫妇不可能同时辞别人世,总是有先有后。单身老人找个老伴,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慰藉,这些都是很正常的。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移风易俗,转变观念,使老年人消除思想顾虑,家庭成员和社会更多地给予理解和支持。
    4.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作用,积极调解涉及老年人赡养、扶养、婚姻、家庭和邻里等纠纷;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定;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措施;设立老年人法律咨询热线、咨询信箱,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联络站,开展社区老年人的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需要获得律师及其他法律帮助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按照规定获得法律援助。缴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5.依法严肃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要依法受理涉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公安机关要及时、认真受理涉及老年人报警和求助,对伤害老年人人身安全和侵犯老年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打击。依法制裁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人和事,对于各种打着关心、照顾、帮助老年人的旗号,诈骗、坑害老年人的不法行为,要进行舆论谴责并依法予以打击。
    关于做好老年人维权工作方面,我市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老龄工作机制日益完善,建立了各级老龄委,老年人协会,建立了退休管理机构,建立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等等;坚持实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继续发放《老年人优待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提高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救济标准;建立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临终关怀大楼,妥善安置孤寡精神病退休人员,建成“五保村”,不断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和“星光计划”,建立“星光平安钟”呼援服务系统;开通“老年人热线电话”和坚持每月的律师接待日;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等。由于我市的老龄工作非常出色,所以,我市的老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获得全省第一,市老龄办被广东省老龄委评为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市老龄办和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等4个单位被全国老龄办、公安部、司法部授予“全国老年维权示范岗”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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